一、基本案情
A公司系硅片制造公司,B公司是生產型制造企業,從事電池組件生產銷售。2024年1月,B公司從A公司處采購價值1000萬元的硅片,因A公司走逃失聯,其向B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A公司所屬稅務局C稽查局認定為系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。C稽查局向B公司所屬稅務局D稽查局發出《已證實虛開通知單》。由于A公司走逃失聯,B公司無法聯系A公司核實有關情況,但B公司仍然向D稽查局提出異議,主張其取得A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非虛開。
經調查核實后,D稽查局認定A公司與B公司之間存在真實貨物交易,向C稽查局發送了《稅收違法案件協查回復函》及《稅務稽查案件協查報告》。
二、已證實虛開證明單能撤回嗎?
在大多數納稅人的認知里,接到《已證實虛開通知單》的第一反應是找關系,想辦法不認定為虛開以免移送公安,如果能夠得到稽查局認定善意取得虛開發票,只做進項稅額轉出不交滯納金便是莫大的勝利。
“撤回已證實虛開證明單”一般會被認為是不太可能的事情。但是在此筆者要再三強調,只要交易真實、證據鏈完整,多與稽查局溝通,能讓稽查局能夠認定存在真實貨物交易,撤回已證實虛開證明單并非難事。
三、本案的處理結果
本案的處理結果是:基于D稽查局出具的《稅收違法案件協查回復函》及《稅務稽查案件協查報告》,C稽查局將發出的《已證實虛開通知單》予以撤回。
即,本案的處理結果是B公司取得A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因A公司走逃失聯而被認定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,B公司不需要進項轉出,也不需要交納滯納金,更不會因此而被移送公安。
四、一點思考
《已證實虛開通知單》如同多米諾牌,上游稅務機關發出《已證實虛開通知單》后,下游稅務機關基于謹慎性且不承擔檢查風險的原則(不認定為虛開需要有扎實的證據,檢 查人員有時無法將不認定虛開的證據做扎實),有可能會認定下游企業接受虛開發票。在認定下游企業接受虛開發票的同時,再向下游企業的受票企業所在稅務機關發出《已證實虛開通知單》……如此以往,形成惡性循環。
對于接受發票企業而言,要始終保持發票的風險意識,要稟承證據為王的理念,做好虛開發票風險防范工作。遇到有《已證實虛開通知單》的情況,多從事實角度出發,用事實證據,找法律依據充分證實企業間存在真實購銷關系,取得稅務機關的認可,全力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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